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63號原告 曾雍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飛馳車體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爰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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