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4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3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342號聲請人 呂秋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司催字第85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5年5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書記官陳怡眞┌─────────────────────────────────────┐│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黃金標│永豐商業銀│104年10月31│94,000元│0000000│││││行 江子翠 分│日│││││││行│││││├───┼─────┼─────┼──────┼─────┼─────┼──┤│002│黃金標│永豐商業銀│104年11月15│94,000元│0000000│││││行江子翠分│日│││││││行│││││├───┼─────┼─────┼──────┼─────┼─────┼──┤│003│黃金標│永豐商業銀│104年11月30│94,000元│0000000│││││行江子翠分│日│││││││行│││││├───┼─────┼─────┼──────┼─────┼─────┼──┤│004│黃金標│永豐商業銀│104年12月15│94,000元│0000000│││││行江子翠分│日│││││││行│││││├───┼─────┼─────┼──────┼─────┼─────┼──┤│005│黃金標│永豐商業銀│104年12月31│94,000元│0000000│││││行江子翠分│日│││││││行│││││├───┼─────┼─────┼──────┼─────┼─────┼──┤│006│黃金標│永豐商業銀│104年10月15│112,600元│0000000│││││行江子翠分│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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