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9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九十一號
聲請人香港商剴特企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詹麗月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三四七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台安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林秀妙~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九一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香港商剴特企業有限│香港上海匯豐銀行│八十八年五月八日│叁萬貳仟元│0000000││││公司台灣分公司卡瓦││││││││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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