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31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具保人甲○○上被告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即具保人甲○○因詐欺案件,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由被告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即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嗣經聲請人傳喚未到案執行,經聲請人對其現居址拘提並囑託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就其戶籍地拘提均未獲,致未能執行等情,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拘票及報告書在卷可稽,顯見受刑人即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柯雅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佳雯中華民國95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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