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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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394號聲請人荷商柯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於民國(下同)80年8月3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原債權人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3年10月7日將債權讓與聲請人荷商柯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200萬元之抵押權,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依法登記在案。㈡、嗣相對人於85年2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2,980萬元,並有利息之約定(詳如借據所載),其借款期限為15年,自85年2月10日起至100年2月10日止以每月為一期,分180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內)及20%(逾期六個月以上)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88年9月1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27,118,71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
民事庭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徐大鴻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394號│├──┬──┬────┬────┬────┬─────┬───┬─────────┬──┬───┤│││││建築式樣│││附屬建物││││││││主要建築││├───┬──┬──┤│││編號│建號│建物│基地坐落│材料及│建物面積│合計│主要建│面積│面積│權利│所有││││門牌││房屋層數│(平方公尺)││築材料││單位│範圍│權人│││││││││及用途│││││├──┼──┼────┼────┼────┼─────┼───┼───┼──┼──┼──┼───┤│001│185│花蓮市○○○○段│住家用、│5層15.51│15.51│││平方│全部│甲○○││││華路302│460地號│鋼筋混凝│││││公尺││││││之544號││土造7層│││││││││││││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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