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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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重訴字第三八○號
原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合意以原告總行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所提之授信約定書第十二條在卷可憑,而原告總行所在地係在臺北縣板橋市○○街○○號二樓,復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資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秀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四日
書記官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