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05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0554號債權人大統投資華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伍仟貳佰陸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書記官沈淑惠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