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77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7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77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逸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執聲字第2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逸文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逸文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另按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聲請定執行刑之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換言之,必須其他各罪之犯罪行為時,均在最先一罪判決確定前始符合數罪併罰之條件,只要所犯各罪均符合最先一罪裁判確定前所犯,即應由執行檢察官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定其各罪之應執行刑,縱令所犯數罪中有一罪刑已經執行完畢,仍應就其所犯各罪宣告刑更定應執行刑,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鄭逸文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1至4罪,先後經判
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然查,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7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編號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本件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動機、態樣、侵害法益之性質同類、行為次數等情狀,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以及就附表編號1、2各經判處有期徒刑4月、5月;編號3、4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總和為2年11月)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㈡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
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即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記載。至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部分,於判決確定後,受刑人已於109年8月20日因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見本院卷第161頁)可佐,惟依前開說明,此部分僅生檢察官於核發執行指揮書時,扣除該部分已執行完畢之刑,尚不影響本件應予定其應執行刑之結果,併此敘明。另附表編號3之宣告刑有關併科罰金部分,核無數罪併罰之有二裁判以上須定其應執行刑之情形,是罰金部分仍依其原宣告之刑執行之,末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遲中慧法官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建甫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附表:受刑人鄭逸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恐嚇取財得利個人資料保護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2年併科新臺幣60000元編號3、4應執行2年2月犯罪日期107.10.18108.7.4107.7.19偵查機關案號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4979號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8579號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第781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臺灣高院案號108年度原重訴字第3號108年度竹簡字第1139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230號判決日期109.4.30109.8.24109.8.26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臺灣高院案號108年度原重訴字第3號108年度竹簡字第1139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230號判決確定日期109.5.29109.9.23109.9.2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否備註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039號(已執畢)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097號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153號編號4罪名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編號3、4應執行2年2月犯罪日期107.7.19偵查機關案號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第781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230號判決日期109.8.26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230號判決確定日期109.9.2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備註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1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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