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重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38號附民原告陳○○
鮑○○附民被告 王蕙萱 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案件(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陳嘉臨法官張婉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歐慧琪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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