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203號
原告 蔡家榛 (地址詳卷)
許絜瑜 (地址詳卷)
被告 葉家豪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上訴字第262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柏泓
法官葉乃瑋
法官羅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易霖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203號
原告 蔡家榛 (地址詳卷)
許絜瑜 (地址詳卷)
被告 葉家豪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上訴字第262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柏泓
法官葉乃瑋
法官羅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易霖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