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203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203號

原告 蔡家榛 (地址詳卷)

許絜瑜 (地址詳卷)

被告 葉家豪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上訴字第262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柏泓

法官葉乃瑋

法官羅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易霖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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