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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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82號原告 曾光祥 原告 柯進興 原告 楊青峰 被告 蔡新長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內文第六、七行中關於「請求被告將同段439-17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全部)登記於原告柯進興名義取得所有權全部」之記載,應更正為「請求被告將同段439-17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全部)登記於原告曾光祥名義取得所有權全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書記官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