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5年度鳳小字第170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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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鳳小字第1709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於95年8月17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伍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95年8月
13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陳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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