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5年度鳳小字第1698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鳳小字第1698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於95年8月17日辯論終結,本
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元,及自民國90年7月1日
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7.52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90
年8月1日起,至清償之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10%,其逾期超過6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壹拾元,及自民國90年
7月1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8.1%計算之利息,及自民
國90年8月1日起,至清償之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其逾期超過6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陳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李承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