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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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815號原告傑智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豐堂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瑞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7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14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11,64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