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482號原告 莊智媚 訴訟代理人 張天民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智丞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968,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1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惠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9月1日
書記官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