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812號原告 吳志崇 被告 李俊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分配表異議之訴,債務人為原告時,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致被告即債權人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為標準,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652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返還其因本院民事執行處103年度司執字第19084號強制執行程序所得分配之價金與原告,惟原告實為請求對上開強制執行程序製作之分配表,其中次序2、4被告之分配金額應予剔除(見本院公務電話紀錄)。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債權人即被告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為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7,142元(計算式:42,300元+384,842元=427,1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
二、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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