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803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邱戊妹 (即 林貞瑩 之繼承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0,7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4,57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