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483號原告台北市大安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吳聰成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劉錚繑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繳裁判費6,500元,扣除先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0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9月1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日
書記官林育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