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1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明哲(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毒偵字第25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決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玫琪
法官潘韋丞法官梁智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蕉杏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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