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33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受刑人林勝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6年度執聲沒字第1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勝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林勝明(下稱受刑人)犯公共危險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
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公共危險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嗣該案於106年
4月14日經本院以105年度壢簡字第29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國庫存款收款書1份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於上開判決確定後,經聲請人依其住所傳喚、拘提而未到案執行,受刑人亦未在監或在押等節,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書(稿)、受刑人在監在押紀錄表、受刑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依卷內證據顯示,足認受刑人確已逃匿,揆諸前開說明,自應將受刑人自行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是聲請人上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龍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珮瑄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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