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19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聰義
黃龍生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9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鄭聰義、黃龍生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君杰
法官陳姿樺法官許博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書記官許琇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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