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6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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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560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江振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住德 之繼承人、 吳生才 之繼承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故請釋明本件對債務人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張住德、吳生才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其等全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及其等繼承人是否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查詢回覆函,並應陳報合法繼承人為本件債務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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