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559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張淑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莊榮 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民法第478條規定,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經核聲請狀所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請求返還借款新臺幣23萬元及利息,惟查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借據、催告存證信函,依形式觀之,尚無從推知本件借款是否已屆清償期之情事,聲請人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故請釋明上開事項,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即除已提出之催告存證信函外,仍應提出該催告存證信函送達債務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印清晰之正、反面影本。)
二、請釋明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催告還款之到期日,即利息起算日應以催告存證信函送達債務人簽收之翌日起算。)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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