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法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法字第10號聲請人 楊金亭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即財團法人國立台北科技大學校友獎助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國立台北科技大學校友獎助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欄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依本條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必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目的、保存財團財產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為限,至非屬上述事項之更異,經財團法人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即可逕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並無聲請法院為裁定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即財團法人國立台北科技大學校友獎助基金會董事,相對人報奉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於62年11月13日以六二北市教四字第35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16冊、第35頁第328號)。嗣於107年1月26日第16屆臨時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並經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
107年2月13日北市教終字第10730967900號函許可變更在案,爰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等語,並提出董事會議記錄、主管機關准予核定函影本、法人登記證書影本、捐助章程影本、捐助章程條文對照表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國立台北科技大學校友獎助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欄第7條、第
9條、第12條及第13條所示之內容,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是此部分補充變更章程之聲請,於法相合,應予准許。至附件「修正條文」欄第1條、第2條、第4條、第6條及第20條關於更正財團法人學校名稱,所在地址變更、章程用語文字修正及捐助章程修訂時間增編之記載部分,非屬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形,揆諸首揭說明,尚毋庸向本院聲請裁定變更。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書記官胡文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