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52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5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易字第52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銘澤選任辯護人蔡思玟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81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銘澤因安全帽歸屬問題與告訴人曾至 亨心 生嫌隙,竟於民國106年4月13日10時許,在臺北市○○區○○街○○號實踐大學內,以其手機連結網路至社群網站instagram內,辱罵告訴人「屌你老母」、「死肥佬」等語,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規定參照。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 曾至亨 告訴被告李銘澤妨害名譽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107年3月28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孟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文瑜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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