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簡字第314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義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5月20日上午9時40分
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原告應就如附件所示事項提
出相關訴訟資料,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智守
附件:原告應準備之事項
㈠補正追加被告湖濱園林社區管理委員會及其法定代理人之設立
資料。
㈡整理訴之聲明,應特定所請求被告乙○○與追加被告應修復漏
水部分之行為各為何?
㈢提出公寓大廈管理規約所約定應由追加被告湖濱園林社區管理
委員會就本件漏水有修繕義務之依據及被告乙○○有負連帶修
繕義務之依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書記官曾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