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9年度司鳳小調字第1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豪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林英文 即名冠精品廚飾
  代 理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司鳳小調字第110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9年4月28日下午4時1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
事2樓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書記官 胡淑芳
 調解委員 高重雄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丙○○ 到
相對人代理人 甲○○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肆萬元整,給付方式:
  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八日起,於每月二十八日各給付伍
  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 胡淑芳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胡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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