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豪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林英文 即名冠精品廚飾
代 理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司鳳小調字第110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9年4月28日下午4時1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
事2樓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書記官 胡淑芳
調解委員 高重雄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丙○○ 到
相對人代理人 甲○○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肆萬元整,給付方式:
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八日起,於每月二十八日各給付伍
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 胡淑芳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胡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