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1175號
原 告 鄭元璋 即鄭元璋建築師事務所
上列原告鄭元璋即鄭元璋建築師事務所因與被告 許智傑 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參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貳佰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