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117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1175號
原   告  鄭元璋 即鄭元璋建築師事務所
上列原告鄭元璋即鄭元璋建築師事務所因與被告 許智傑 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參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貳佰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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