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竹簡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交付停車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三一二號
原告乙○○
身訴訟代理人 邱玉汝 律師被告丁○○住
身訴訟代理人丙○○住
甲○○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停車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B法官鄭政宗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沈藝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