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8年度易字第34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3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四八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七年度偵字第八六八四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八四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告訴人美國鎖石護案系統公司震偉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乙○○、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擅自重製罪、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以第八十七條第二款明知為著作權之物而散佈罪,依同法第一百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有該撤回狀一件附卷可稽,是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永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馮玉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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