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8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8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八七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三一二號,偵查案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七三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柒點壹公克(毛重),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聲請書誤載為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下午五時四十分許,在新竹縣○○鎮○○街○○○巷○號,為警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七點一公克,其本次施用毒品犯行,經送強制戒治交付保護管束期滿,業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唯前揭扣案物品,因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七點一公克(保管字號:八十八年度安保管字第四八號),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雖聲請人所引法條有誤,唯依首揭說明,仍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張百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進楷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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