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3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侵入住居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384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旺霖選任辯護人陳錦昇律師
鄭伊鈞律師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居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9年度偵字第2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蘇旺霖犯留滯建築物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06條第1項業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7日生效,修正前法定刑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並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計算,修正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本件經綜合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此次修正將上開條文之罰金數額調整後予以明定,非屬法律有變更,無須為新舊法之比較,附此敘明。
㈡核被告蘇旺霖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2項之留滯建築物
罪。爰審酌被告不知尊重他人隱私,經告訴人 林建宏 要求仍不退去,侵害他人對於管領空間安寧、平穩之處分決定權,所為非是,且迄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未能填補其犯罪所生之損害及仍否認犯罪之犯後態度,並考量其素行(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自述之智識程度(見卷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經濟狀況(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年籍資料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被告之辯護人雖提出書狀表示否認犯罪並表示欲到庭陳述意
見等,惟本案依警卷及偵卷內之各項供述及非供述證據,事實業已明確,被告或其辯護人既未曾提出任何具體答辯或欲聲請調查之證據方法及其待證事實,因檢察官係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方式為之,本院亦認本件仍適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自無另行調查必要,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妍荻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簡易庭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年11月30日
書記官鍾錦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281號被告蘇旺霖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蘇旺霖因不滿林建宏向其提起訴訟,而於民國108年12月25日10時34分許,前往由林建宏所經營,址設屏東縣○○鄉○○號○段○○○巷○○號之尚佳奇有限公司(下稱上揭公司),向林建宏之父 林文山 表達不滿,然林文山並不認識蘇旺霖而無從回應,且幾經林建宏要求蘇旺霖離開該處,蘇旺霖竟基於無故留滯他人建築物之犯意,拒不離去,堅持要與林文山談話,直至林建宏報警,為警當場逮捕後,始行離開。
二、案經林建宏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蘇旺霖固坦承有於上揭時、地在場,且經告訴人林建宏退去之要求仍未離去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無故留滯他人建築物之犯行,辯稱,我之前有上網找過該公司負責人是 林段 迎,所以我當天只是要找告訴人的父親,想請他跟林建宏勸說不要再告來告去云云。然查,(一)上揭公司自設立登記時起,負責人始終為林建宏,而非林段迎,此有經濟部工商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上揭公司之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及異動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二)證人即告訴人之父林文山並不認識被告,且告訴人當場多次請被告離開未果,轉而報案等情,有告訴人林建宏之警詢及偵訊筆錄各1份、證人林文山之偵訊筆錄1份、警員 侯冠邦 、 吳柏儒 之偵訊筆錄1份及屏東縣屏東分局新鐘派出所110報案紀錄單1份附卷為憑;(三)經本署勘驗現場蒐證錄影音光碟,證人林文山於案發當時,多為觀望之姿,並未對被告之說詞有何具體回應,及告訴人多次要求被告離開仍留滯等情,有蒐證光碟及本署勘驗筆錄各1份存卷可稽,是被告無故留滯他人建築物內,拒不離去,其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2項後段之留滯建築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檢察官陳妍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