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2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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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聲字第1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1269號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理人 李宗興 相對人星展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葉醒瑤 相對人 黃振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萬壹仟肆佰捌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75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1,489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劉瑞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