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2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2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2902號聲請人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據掛失通知書(函)正本。
二、請釋明聲請人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之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並提出其委任甲○○辦理掛失止付及公示催告之委任書狀。
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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