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家救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家救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救字第138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離婚.神慰撫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甲○○以其與相對人乙○○間請求離婚、酌定監護及給付扶養費與精神慰撫金等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訴訟救助等情,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審查表、本院97年度家護字第1315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財團法人義大醫院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等影本各1件以為釋明。經查:聲請人全戶人口數3人,可扣除人口數1人,應計算人口數2人;全戶可處分收入0元,收入上限22000元;全戶可處分資產0元,資產上限500000元,符合法律扶助基金會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的認定標準,此有聲請人所提出之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審查表准予全部扶助之影本1件在卷可佐,足認聲請人其經濟上實為窘困,顯係無資力之人。又其所提之訴訟,並非顯無勝訴之望。且聲請人業向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聲請本件訴訟救助,經該分會准許在案。亦有聲請人所提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等影本各1件附卷可參,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宏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書記官葉正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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