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31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3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312號聲請人 林家文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03年度司催字第9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書記官李彥廷┌─────────────────────────────────────────────────────┐│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31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元大寶來證券股份│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林家文│327,365元│AZ0000000│103年5月29日│││有限公司賀鳴珩│限公司承德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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