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2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2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重訴字第223號原告 陳孟
賴樺蓁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慶瑞 律師被告 許樹松 訴訟代理人 許朝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對於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31日所為之105年度重訴字第223號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第四項應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餘由原告負擔」。
原判決主文之第四、五、六項應移列為第五、六、七項。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及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告因105年度重訴字第22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6年8月9日收受判決正本送達,因貴院漏未就訴訟費用判決,爰聲請補充判決等語。
三、經查,本件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乃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費。然經本院調卷查明,被告於本件訴訟進行中已先行繳納車禍肇事責任之鑑定費用3000元(詳該卷126-127頁),而鑑定費用亦屬訴訟費用,本院於106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就訴訟費用之負擔漏未判決,爰依原告之聲請及前揭規定為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四、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項。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為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書記官張詠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