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37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23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237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健雄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75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何健雄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何健雄因見000於TVBS臉書社團網頁發表「我牠媽就問你國民黨!幹!吃飽了沒?」等言詞,竟心生不滿,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8年11月26日某時,在不詳地點連線登入上開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臉書社團網站,以臉書帳號「何健雄」回覆000前述留言時,標註000而回以「智障,去吃藥了」等語,而公然侮辱000,足以貶損000之人格及社會上之評價。
二、本案之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另補充被告辯解不採之理由:被告固坦承附件所示臉書網頁截圖之帳號為其本人的帳號,並有留言附件所示之字詞辱罵告訴人000,惟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犯行,先於警詢時辯稱:我可能因當時有高血壓問題,還未服用藥物,意識不清,所以當時回覆000該吃藥了,也是提醒我自己該吃藥了,若言語上有的冒犯,希望000見諒。因為臉書帳號之前有被盜用的紀錄,所以不能確定當時是否有被盜用等語;後於偵訊另辯稱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及社會上之評價。「(問:你在警詢時提到帳戶有被盜用,有證據嗎?)我先前沒辦法登進去,這種情況蠻多次的,不下50、60了,每次都跟臉書講在重新登入」,忘記這是不是我的留言云云。惟查,臉書帳號「何健雄」確有於附件所示時間在公開網站上張貼如附件所示文字乙等,業據證人即告訴人指述綦詳,並有臉書網頁截圖在卷可按,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又倘若如被告所辯:其使用之臉書帳號有多次遭人盜用情形,則被告豈有不關注臉書程式傳送「有人在何處以何硬體裝置登入該帳號」之訊息,又豈能不密切注意帳號是否遭人盜用、更改並加強密碼,而落入循環讓人盜用、自己再次使用帳號,卻提不出任何證據證明之情形?再者,現實社會上發生盜用他人帳號情形者,多為用以從事詐欺取財工作,豈有大費周章盜用被告帳號只為在網路上罵告訴人?被告所辯顯然與常情不符,不足採信。
三、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09條已於108年12月27日修正生效,惟此次修正,僅係將相關刑法分則條文中之罰金刑依原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之罰金刑提高標準加以通盤換算後之結果,實質上不生有利或不利被告之影響,爰逕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意見不合,未思以理性溝通方式處理,竟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臉書留言區,以穢語辱罵告訴人,無視告訴人之人格尊嚴,其行為誠屬可議;暨被告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未能與告訴人和解,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犯罪之手段及所造成之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許怡萍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詹尚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書記官蕭主恩附錄:論罪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7554號被告何健雄男5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何健雄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8年11月26日,在不詳地點連線登入臉書社群網站,在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TVBS社團網頁,對000之留言回覆「000智障,去吃藥了」,而公然侮辱000。
二、案經000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報告士林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移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1.被告何健雄於警詢時供稱:我可能因當時有高血壓問題,還未服用藥物,意識不清,所以當時回覆000該吃藥了,也是提醒我自己該吃藥了,若言語上有的冒犯,希望000見諒。因為臉書帳號之前有被盜用的紀錄,所以不能確定當時是否有被盜用等語;於偵訊之供稱:忘記這是不是我的留言等語。
2.告訴人即證人000於警詢及偵訊時具結之證詞
3.臉書網頁截圖
二、所犯法條:被告何健雄所為係犯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檢察官許怡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