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交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交訴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漢宏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6949號、109年度偵字第88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高漢宏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黃逸寧法官黃志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書記官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