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163號原告 張簡裕榮 訴訟代理人 王舜信 法扶 律師
一、原告與被告 高晟 診所即 劉昱廷 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給付工資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4、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被告與原告間僱傭關係存在、第2項請求被告應給付92,174元及自本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應自民國109年8月1日起至本件一審判決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67,634元、其餘第3、4項請求被告應給付金額如附表一「先位聲明欄」所示;備位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一「備位聲明欄」所示之金額,並核發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及服務證明書予原告。核原告就先位聲明第2項請求,以經濟上觀之,與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10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故不併計第2項之訴訟標的價額。其次,關於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標的價額,若權利存續期間不確定者,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5年者,應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但書之規定,以5年計算。本件原告為55年次,起訴時僅54歲餘,距強制退休之65歲顯逾5年,揆諸前揭說明,應以5年計算僱傭關係存在之利益,是以原告主張每月薪資67,634元數額計算,核定上開訴訟標的價額為4,058,040元(67,634元×12個月×5年),加計附表一編號1至6數額後,則原告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4,283,585元(0000000+225545
)。又原告上開先位、備位聲明係分別以僱傭關係存在與否為前提,兩者屬不能併存而為選擇之關係,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即原告先位聲明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以較高者即先位聲明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4,283,585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471元,扣除附表一編號5部分,應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3分之2即28,915元(43372元×2/3,元以下四捨五入),此部分應繳納裁判費14,556元(00000-00000)。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9年度救字第129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勞動法庭法官何佩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書記官劉玟君附表一┌──────────────────────┐│先位聲明欄│├──┬────────┬──────────┤│編號│項目│數額(新臺幣/元)│├──┼────────┼──────────┤│1│休息日出勤工資│117,232│├──┼────────┼──────────┤│2│國定假日出勤工資│24,799│├──┼────────┼──────────┤│3│特休未休工資│22,544│├──┼────────┼──────────┤│4│6%退休金│54,444│├──┼────────┼──────────┤│5│勞保保費差額│6,526│├──┴────────┴──────────┤│合計225,545│├──────────────────────┤│備位聲明欄│├──┬────────┬──────────┤│編號│項目│數額(新臺幣/元)│├──┼────────┼──────────┤│1│休息日出勤工資│117,232│├──┼────────┼──────────┤│2│國定假日出勤工資│24,799│├──┼────────┼──────────┤│3│特休未休工資│22,544│├──┼────────┼──────────┤│4│6%退休金│54,444│├──┼────────┼──────────┤│5│勞保保費差額│6,526│├──┼────────┼──────────┤│6│預告工資│45,089│├──┼────────┼──────────┤│7│資遣費│33,817│├──┴────────┴──────────┤│合計304,4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