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湖簡字第7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金合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黃子宜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16541號),判決如下:
主文
潘金合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棉花棒(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成分)壹支,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但關於被告本件構成累犯
之前科應補充為:「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犯行,經臺灣屏東地
方法院以103年審訴字第17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
,於民國104年12月15日因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惟依刑事
判決簡化原則,不於主文中記載。另應適用之法條部分則補
充如下: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
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
經依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結果仍加重其最低本刑)、
第41條第1項前段。
二、自本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可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
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書記官趙薇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