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3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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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38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34歲民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67號、98年度戒毒偵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貳玖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戒毒偵字第3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1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0298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1、2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經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戒毒偵字第3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憑。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驗餘淨重0.0298公克),送鑑定後,含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1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民國96年11月23日草療鑑字第0960009414號鑑定書1紙在卷足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1級毒品,依同法第4條、第8條、第11條之規定,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及持有,係屬違禁物,是依前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周玉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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