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履行買賣契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53號上訴人 王興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海萍 間履行買賣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雖於上訴狀聲明求為廢棄原判決,惟未載明應如何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應如何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聲明(即欲請求第二審法院於廢棄原判決後,改為如何判決之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周嫣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