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295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29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295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世峰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24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之行為罪,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調解成立,告訴人乃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為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孫藝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小芬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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