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356號上訴人即被告 徐俊諺 (原名 江俊諺 )被上訴人即原告 王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5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6日發函限於通知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
查上開通知已於112年3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2份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書記官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