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7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7702號債權人 施珮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勝偉 、 楊玉米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黃勝偉、楊玉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並查報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為何?㈡確認請求標的聲明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依狀附借據楊玉米為一般保證人,依民法第745條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前對債權人得拒絕清償。)㈢確認債務人借款金額為何?並查報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書記官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