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4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415號原告 鄭貴文 被告 陳昌 其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79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 陳昌其 被訴詐欺刑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於107年12月19日宣判,有本院上開案件於107年11月21日之審判筆錄在卷可稽。茲原告於10
7年11月23日即刑事案件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尚未判決前,始具狀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在卷足憑。依上開規定,本件第一審之刑事訴訟既已辯論終結,原告自不得於辯論終結後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從而,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並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馮俊郎
法官王子謙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書記官謝沛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