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字第4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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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交簡字第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簡字第44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德偉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內據上論斷欄中關於所載之「、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文字等部分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或補充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內據上論斷欄中關於所載之「、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文字等部分,顯係贅載,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盧鳳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筱喬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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