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5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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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上訴字第5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565號上訴人即被告 邱冠融 選任辯護人 周平凡 律師
陳淑卿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黃恒毅 選任辯護人 許桂挺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冠融、黃恒毅均自中華民國壹佰肆年柒月叁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邱冠融、黃恒毅因涉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於民國(下同)104年4月30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後,本院認被告邱冠融、黃恒毅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7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唐光義法官莊秋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