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償還補償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50號聲請人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蕭翠玲 代理人 曾立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宗翰 間償還補償金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
二、相對人吳宗翰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書記官劉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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